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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来源:计划财务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保证财务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关于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财务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务印章包括:财务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印章的管理

 财务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一)财务处公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发票专用章由增值税发票开票员专门保管;财务专用章由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保管。

(二)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人员不得保管各类收费票据。

 印章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不得随意放置。原则上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使用。

在保管期间发生印章遗失、损坏、被盗用等情况,印章保管人员应立即向财务处负责人报失,并视情况书面向学校办公室和保卫处报告。

 印章保管人员因事请假,应当办理印章转交手续。印章转交须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转交他人,印章的交接必须进行登记,交接人必须签字,并注明交接时间。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各类财务印章的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一)财务处公章

主要用于财务处向学校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发放各类资料、文件、通知;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提供资料;财务处提供的会计档案复印件;用于审核《因公临时出国预算表》

(二)发票专用章

主要用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抵扣联和发票联上加盖;购买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确认领购发票单》上加盖。

(三)财务专用章

主要用于项目经费卡盖章;一切对银行的付款业务如电汇、贷记凭证以及对账等其他银行业务或相关证明业务。

  财务印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批准程序使用。

(一)使用财务专用章财务处公章的,需经财务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后用印。

(二)用于对外证明的财务档案复印件,在查阅与相关原始凭证一致后,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后用印;用于《因公临时出国预算表》,由项目负责人完整填写出国预算表,国际交流处盖章审批后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后用印

(三)发票专用章是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有学校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号。用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抵扣联和发票联上加盖、购买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确认领购发票单》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只有盖在发票上或盖在《纳税人确认领购发票单》上才有效。

发票专用章除在财务处办公室票据专管员购置发票时办理移交之外,一般不予外借,平时由增值税发票开票员专门保管和加盖。

(四)银行的付款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的,必须以会计人员制作的记帐凭证为依据,认真审核所付款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保证收款单位信息、金额与记帐凭证一致,确保学校资金安全。

)其他需使用财务印章的情况,须由财务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后用印。

第十条 各种财务印章的保管者对印章的使用负责。

(一)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对不合规定的、不规范的业务加盖印章。

(二)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随意使用财务印章,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稿纸、白纸上盖各种财务印章。凡私盖、乱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金额大小追究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三)已停用的财务印章应及时清理上交。

(四)财务印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印鉴,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财务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财务印章保管人负责。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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